哪个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代理权限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将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上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代理规范。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具备以下特点:
1.代理权的产生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需要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代理不止是一中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没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拒绝。但,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这种指定代理不是诉讼代理规范中的“指定代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活动中,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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