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主流看法觉得继承权是是财产权和身份权相结合的权利,舍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的权利,老公并不对老婆负有继承财产的义务,因此舍弃继承并不损害他们利益,也不需要征得别人许可,除非继承人因舍弃继承权致其不可以履行法概念务,该行为才属无效。因此,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可以自由决定是不是继承,并无需征得配偶的赞同。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1、舍弃继承致不可以履行法律义务的,舍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讲解(一)》第32条“继承人因舍弃继承权,致不可以履行法概念务的,舍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情形,包含夫妻之间相互抚养义务、爸爸妈妈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祖孙之间的抚养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如夫妻家庭条件相当窘迫,一方舍弃继承会使老婆疾病没办法得到救助,使得一方没办法履行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义务时,老婆起诉需要确认舍弃继承无效才可能得到支持。
实践中,如(2021)浙0203民初2913号判决觉得作为继承人一方舍弃继承的,是滥用权利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老婆的合法权益,应以此认定舍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的确,任何权利在行使时均不可以超出社会经济目的或道德伦理所设定的界限,相反权利之行使要具备社会化内涵、伦理的性质及客观的判断标准,要兼顾别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可以以损害别人作为权利行使的主要目的。
但对于舍弃继承行为是不是是权利滥用,不可以以偏概全。一般而言,仅舍弃继承并不影响一方履行对老婆的夫妻之间义务,并且舍弃继承也会是基于其他适当的家庭原因考虑,因此不具备运用权利滥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否定其效力的必要性。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讲解(一)》第32条就是运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否定其效力的具体规范体现。
2、舍弃继承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舍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浙江高院民一庭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觉得若有证据证明作为继承人的父或妻一方舍弃继承系不真实意思表示,其实质获得继承财产的,老婆可以在离结婚以后,发现有上述行为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
综上,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置前,书面舍弃继承的,配偶需要法院否定该舍弃继承行为效力,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能举证证明该舍弃继承行为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