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频繁的资金往来是不是是借贷?分手时写下结算“欠条”法院能否支持?一块儿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曾是一对情侣。两人自2021年确定恋爱关系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法资金往来频繁,原告李某更是将自己名下的2张信用卡交给被告张某用。经过一年多的相处,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时,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书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某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其中包含信用卡50000元(伍万元),现金及转账74300元(柒万肆仟叁佰元整),剩余75700元(柒万伍仟柒佰元)为两年利息,保证两年之内归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张某仅偿还8500元,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需要被告张某偿还剩余欠款124300元及利息。
被告张某辩称该欠条系在原告李某胁迫下书写,欠款数额不实,两人在交以往间自己也多次向原告李某转账并代其偿还信用卡,已不欠原告李某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觉得,原、被告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在分手后形成涉案“欠条”,是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转化型的借贷关系与原始借贷的审察标准不同,并不严格遵循出货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察规则。
本案原告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载明的款项,虽然与“欠条”金额不可以完全对应,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张某辩称涉案“欠条”是在原告李某胁迫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不再需要被告张某支付利息,扣除被告张某在“欠条”出具后向原告李某偿还的8500元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偿还借款115800元。
法官说法
情侣在分手时签订“欠条”,对恋爱期间的转账、一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双方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审察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出货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察规则。同时,这种借贷关系也不同于所谓的“分手费”,原告有权依据“欠条”需要被告偿还借款。
另外提醒大伙,分手后双方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置问题。假如经济往来较多,应友好协商处置,假如存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签字的情形,被胁迫一方应准时报警求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借款类型、币种、作用与功效、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法等条约。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