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拟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企业的重大事情,但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要紧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要紧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能超越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根据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赞同,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职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赞同,不能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能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率不能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率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