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丢弃罪的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国内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丢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有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丢弃行为总是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导致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丢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能够帮助导致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好的社会环境,能够帮助保护妇女、尤其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丢弃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些把老人视为累赘而丢弃;有些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些为创造再婚条件丢弃儿童;有些为了逼迫他们离婚而丢弃老婆或者老公等。总之,丢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3、丢弃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备以下几种状况的人:
因年老、伤残、疾病等缘由,丧失劳动能力,没生活来源;
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可以自理的:
因年幼或智商低下等缘由,没独立生活能力的,除去对于具备这种状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丢弃的问题。
1、行为人需要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本钱罪的首要条件条件。公民对什么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国内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与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一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2、行为人可以负担却拒绝扶养,可以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可以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外有多余的状况。行为人是不是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状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含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与夫妻之间的扶养。
3、丢弃行为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不是恶劣是区别丢弃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紧界限。依据司法实践经验,丢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因为丢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丢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丢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丢弃方法十分恶劣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