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被实行人能做担保人吗
失信被实行人不可以为其他人担保贷款。
1.作为失信被实行人,因为具备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让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中,通俗地被称作“失信者黑名单”。
2.此类职员因信用情况紧急受损,已不拥有为别人提供担保的资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考虑贷款担保时,会严格审察担保人的信用记录,银行方面不会赞同失信被实行人作为贷款担保人。
2、失信被实行人的信用惩戒手段
凡被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被实行人,都将遭到一系列信用惩戒手段。这类手段旨在限制失信被实行人的社会活动和经济行为,以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手段包含:
1.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筹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遭到限制或者禁止;
2.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3.推行其他信用惩戒,如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4.对于自然人的失信被实行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等。
法律快车提醒,这类手段使得失信被实行人的社会存活空间大幅度缩小,以促进其积极履行义务。
3、失信被实行人名单删除条件
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删除并不是随便为之,而是需要满足肯定的条件。
依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它有关信息从失信被实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条件包含: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与申请实行人达成实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实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实行的。
这类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失信被实行人在真的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后,可以恢复其正常的信用记录和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