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后,承某与黄某已离婚。但承某拒绝将房子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儿子遂以上述离婚协议为依据,将承某、黄某列为一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确认该1831.01平米房子归其所有。
对离婚协议赠与条约的认定
前述案件争议的1831.01平米房子系承某与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一同财产。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子归儿子所有,系夫妻双方将房子处分给儿子的意思表示。依据整个条约的文义表述和前后逻辑可以确定,这个处分不是遗嘱继承,而是生前赠与,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同将房子赠与给儿子。用“继承”一词,只是民间习惯上爸爸妈妈将我们的财产转归子女所有些泛化说法。至于条约最后约定的“接收”,系因“有债权问题”,暂时由承某经营,出货给儿子的应是房子的用法权和企业的经营权。因为房子的所有权和用权是可以离别的,双方约定房子用权的出货时间并不影响房子所有权的转移。条约中明确30近日的房地产归儿子所有,原告据此可以目前就倡导赠与合同的履行,即办理房子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儿子所有,此约定设定了儿子对房子的受赠债权,但未经登记过户不发生男孩享有房子所有权的效力。
承某在诉讼中提出儿子不是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也未在协议中签字,因此儿子不具备诉权。笔者觉得,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也即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一经他们同意,赠与合同便成立。而且赠与合同也是非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备灵活性,既能够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是书面赠与,法律没需要受赠与人必须要做出书面的意思表示。若承某没相应证据证明儿子不同意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人表示同意。本案儿子通过诉讼积极倡导我们的权利,更是明确同意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原告虽然未在离婚协议中签字,但其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与人,享有诉权。
需要指出的是,假如赠与的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而赠与人没办理有关手续的,并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只不过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在这样的情况下,受赠人有权需要赠与人办理登记手续,以达成赠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但,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当然,合同法对于赠与人撤销赠与是有严格限制的,这个限制就是需要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假如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约能否撤销
因为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审判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时将一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状况数见不鲜。而因为赠与的财产大多涉及房子等不动产,财产需办理有关过户流程后才发生事实上的权属转移,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权属转移就没办法进行,总是引发诉讼。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实质就是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约的撤销。
那样,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约能否撤销?笔者觉得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离婚协议中赠与条约的效力
有人倡导离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是不可以撤销的。其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或有关财产分割的条约撤销。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是不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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