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成本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1、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一)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二)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名字、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状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状况。2、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法院: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2)申请人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向常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能上诉。3、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国内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4、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否认其判决效力: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状况下作出;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国内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国内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国内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风险国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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