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标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合降低。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从该条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约,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约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涉原则;但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不过规定适合调整,到底什么程度是“适合”,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达成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首要条件,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正是由于对违约金调整尤其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质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质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质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原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1、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事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等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该条规定在民事责任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合降低。”依据以上规定,违约金第一体现补偿性,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守约方给予补偿;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守约方实质损失的发生;违约金正是由于不以损害发生和数目的多少为依据,使得违约金的支付免除去守约方对实质损失的举证责任;由于违约金具备明晰确定、简单易行的特征,具备非常强的操作性。第二违约金具备惩罚性,在违约行为发生,而守约方未发生实质损失的状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表现出显著的惩罚性,一般的状况下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都是高于守约方的实质损害的。正是因违约金具备惩罚性,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于弥补守约方的实质损失时,守约方还可以倡导赔偿损失。第三违约金具备担保性质,它担保合同的全方位履行,没全方位履行的就要承担违约金,从此意义上讲违约金和合同定金具备一样的用途,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二者不可以同时适用。
2、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民事主体在不违背法律、可以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社会公序良序的首要条件下可以自主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效力。合同自由第一从合同的效力上讲,当事人的约定具备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状况下才适使用方法律的规定;从具体表现形式上讲,当事人应依法决定是不是缔约、选择缔约伙伴、确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利②。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最重要原则,没合同自由原则的推行,就没真的意义上的合同存在;没合同自由原则的推行,合同正义也难于存在,由于合同正义产生于平等角逐的市场;同时合同自由是建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基础,在大家打造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的过程中具备特别要紧的意义,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在国内应该继续得到弘扬、确立、巩固。违约金条约第一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约,在没守约方证明显失公正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公正的,因此应当以支持违约金条约的有效性为原则。合同正义,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需要③。笔者觉得合同正义重点为合同相他们权利义务的平衡,主要为合同相他们对价的公平。合同正义主要以合同自由保证;同时在合同主体实质不平等时,以社会公权力对合同私权利进行干涉,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达成实质公正。合同体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私权利的处分,因此公权力的干涉应当为例外、补充的形式。民事主体实质不平等是产生合同实质不公正的根源,因此笔者觉得只有在认定合同主体存在实质不平等,违约金体现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条件下公权力才有干涉的必要。违约金条约的无效应当和合同无效采纳一样的规范;对违约金“过高”的程度认定大体上应采纳:一是违约金标准会比较严重干扰合同正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二是违约金失去了其固有意义,其已经不再是促进合同履行的工具,而成为了合同当事人追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