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蓉蓉于2013年7月9日入职北京某电商公司,从事人力资源主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8日。
2017年6月2日,公司向王蓉蓉发出公告:王蓉蓉不认可去新地址上班,6月5日起未出勤。公司《考勤管理规范》规定,5.6 旷工 5.6.1 旷工处罚:
1、不足1小时根据小时计算。累计旷工16小时(含)以上者,是紧急违反公司规章规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置。
2017年6月22日,公司发出《限时返岗公告书》,指定王蓉蓉于2017年6月23近日,到公司新迁办公地址上班,不然按旷工予以辞退处置。王蓉蓉收到公告后,仍未去新办公地址上班。
2017年6月27日,公司发出《劳动合同解除公告书》,以王蓉蓉旷工紧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蓉蓉申请仲裁需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王蓉蓉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公司己履行了告知义务,王蓉蓉未再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一审法院,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公司办公地址在北京城六区内进行变更,由西城区宣武门搬迁至朝阳区霄云路,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依据王蓉蓉认同的公司搬迁公告记录显示,公司已于2017年6月2日告知其具体变更地址,并告知其在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状况下,不到岗行为按旷工处置,该公司又于2017年6月22日向其发送《限时返岗公告书》,亦告知其具体变更地址,王蓉蓉于2017年6月23日收到该公告书,但仍未到岗。公司己履行了告知义务,王蓉蓉未再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行为,公司依据《考勤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与王蓉蓉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蓉蓉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很难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