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6月,被告贺某开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时,汽车左前方撞击到路面遗留汽车轮胎受损,停在车道内。被告何某因避让不及将汽车停于车道内,并随即下车查询。使得被告胡某开车连续追尾碰撞被告贺某、何某汽车,导致乘车人原告袁某等四人受伤,三车和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觉得驾驶员胡某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未根据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何某、贺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根据规定准时摆设警示标志,负事故一同次要责任。原告等人无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袁某等遂将被告胡某、何某、贺某、保险公司、某高速公司诉至法院,需要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200余万元。某高速公司辩称,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对所辖路段进行了巡查与清扫,尽到安全防护、保养维护管理义务,对于巡查间隙期间路面上随时可能出现的散落物,公司既没办法预见,也不可回避,更不可能做到随时清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觉得,案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对案涉三车之间的责任比列进行划分,对于本次事故的直接起因未作认定,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三车之间的责任认定,法院予以采信。对于本案事故的起因,依据原告提交的案涉事故现场视频录像、被告贺某提交的一组照片与法院调取交警部门在本次事故的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结合庭审中被告汤某、被告贺某等的陈述,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具备高度的盖然性,足以认定本次事故的起因系被告贺某驾驶的汽车撞击遗落在高速公路货车汽车轮胎,致使其汽车受损没办法正常行驶而停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从而引发后续的三车追尾事故。第二,被告某高速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的高速公路道路管理部门,具备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安全的义务。且案涉高速公路系收费封闭管理路段,作为管理者,被告某高速公司对案涉高速公路有关路段享有管理及支配权,并且因从事该道路的管理活动而可以获得收益,应承担比其他公路管理者更重的管理义务。
本案中,某高速公司觉得在当日对事发路段进行清扫和巡逻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案涉事故的遗落物为整个汽车轮胎,体积较大,某高速公司作为路段管理者到今天未能结合监控录像等管理技术方法找出案涉汽车轮胎遗落人,也不可以证明汽车轮胎的遗落时间系在其定点巡查时间以外遗落以完全排除其责任,其并未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故其应付本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次事故为三车连环相撞,三车自己均有些肯定过错。本院酌定,某高速公司对事故总损失承担30%的责任。某高速公司赔偿后,各被侵权人剩余各项损失均按70%计算,该损失应先由交强险赔付,剩下损失由原、被告按责任比率承担。本次事故中,原告袁某等人未系安全带,对自己的损失发生、扩大存在肯定的过错,本院酌定对各自的损失承担10%。在减去某高速公司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与原告自己承担的损失后,对于剩余损失,结合本案案情、各方过错等原因,法院酌定被告胡某应承担责任比率为60%,被告何某承担的责任比率为20%,被告贺某承担的责任为20%。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