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旨
对本案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风险性应作实质性判断,其虽然未依法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不具备违法导致环境污染情形的,不可以简单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依据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有紧急污染环境的才根据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唐某系A企业的实质控制人。A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三氯化铁及其溶液的生产销售,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A公司与其他5家公司合作处置工业废酸。合作模式为:A公司提供技术工艺和技术职员,5家公司自行购置设施或用A企业的处置设施,将5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洗液处置成氯化亚铁溶液,处置成本约为300元/吨。合作期间,A公司共收取处置成本1671.2万余元。处置后生成的氯化亚铁溶液,5家公司免费或以10元/吨的价格处置给A公司,A公司租用专业汽车运回本公司作为生产材料。经鉴别,涉案废酸液是危险废物,危险特点为毒性、腐蚀性。
案件办理状况
案发后,唐某主动投案,2019年2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觉得唐某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状况下,未向行政监管单位申请报备,非法处置废酸牟利,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察起诉。检察机关在审察起诉过程中,委托专家进行环评工艺测试,确认A公司在采集、贮存、借助、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未导致环境污染。
检查机关觉得
A公司虽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没导致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其他违法导致环境污染的后果,不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裁判结果
2020年5月,检察机关对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