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经鉴别为九级。经仲裁,用人单位A公司需支付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2186.97元。仲裁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20000元。但用人单位未履行调解协议,以致成诉。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对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实行。工伤赔偿协议应在劳动者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已完成劳动能力鉴别的首要条件下签订,防止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对自己权利的随便处分。若用人单位借助自己处于优势地位,确定的不公平内容,且无证据证明工伤赔偿协议内容是劳动者在充分知道自己权益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致使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劳动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