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侵有我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行政复议法》及其推行条例的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合性进行审察,依据审察的不同结果,分别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保持、撤销、变更、驳回、责令限时履行职责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中国行政复议法》部分条文: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手段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暂停、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觉得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觉得行政机关违法筹资、征收财物、摊派成本或者违法需要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觉得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情,行政机关没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依法发放的;
(十一)觉得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了解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越六1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察,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不是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根据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按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根据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导致紧急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员工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紧急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回话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成本。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实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