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创造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创造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商品或者该商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七条 在中国没常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一同参加的国际条款,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常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创造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察。保密审察的程序、期限等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实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考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款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款、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置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与专利权。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角逐,构成垄断行为的,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处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