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调解
第六章损害赔偿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汽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与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职员,因违反《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处置。
火车与汽车、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置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置本行政地区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置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置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依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拟定。
第二章现场处置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需要立即停车,当事人需要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飞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置;过往汽车驾驶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帮助。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集证据,采取手段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能隐瞒交通事故真实状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状况。
第十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状况下,交通警察有权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导致损毁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汽车、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况及有关的道路状况等,应当依据需要,准时指派专业职员或者聘请有专门常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别。检验或者鉴别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据检验或者鉴别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汽车或者嫌疑汽车、汽车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别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汽车、汽车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汽车的驾驶员和货物。